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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甲至仇人A居住的三層樓透天厝,對緊貼大門停放的機車潑灑汽油點火,希望能藉此燒死A。在縱火時,甲腦中僅有A被烈火焚身而死的想像,別無其他。A當時正在二樓,被濃煙和大火逼著逃到頂樓陽台,撐到面臨火焚的最後一刻,不得已往樓下一跳,頭部著地不幸身亡。事後確認,機車被燒得只剩車架,整棟透天厝也被燒到天花板崩塌。甲完事後,開車轉往另一個仇人B居住的一處五層樓公寓,意圖再放火燒死B。乙在B的公寓旁邊從事家庭資源回收業,於B的公寓的防火間隔(防火巷)中堆放各式紙箱、廢棄電器、鐵鋁罐、塑膠袋等雜物。甲確認B在公寓二樓後,向乙堆放的雜物潑灑汽油點火,火勢迅速蔓延到公寓二樓將B燒死,亦將整棟公寓燒燬。甲見事情成功,走回停車場要開車離去,在自動繳費機要繳納停車費新臺幣(下同)100元時,發現身上沒有零錢,突然看到地上有一張他人掉落的無記名悠遊卡,就拿這張悠遊卡在繳費機感應結帳,使得原有的500元餘額變為400元,再將悠遊卡放回原處。請附個人見解說明甲、乙之刑事責任如何?(100分)

二、具有原住民身分之甲、乙二人,基於共同犯罪意思之聯絡,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,未經主管機關之核准或同意,基於非法占用公有山坡地及國有保安林地之犯意,甲操作自己所有之A挖土機,乙操作向第三人丙租賃之B挖土機,共同擅自搭建鐵皮屋舍,而占用國有土地,致生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之結果。不久為警方查獲,當場依法將甲逮捕,移送檢察官偵查;乙則潛逃至國外,後因案被該國警方逮捕帶回警察機關依法詢問,乙陳述其與甲非法占用公有山坡地及國有保安林地之事,並作成筆錄。

嗣後甲經檢察官以違反水土保持法等罪嫌,向管轄法院提起公訴。甲選任丁律師為其辯護。第一審法院審理中,法院另裁定丙參與沒收程序。第一審法院審理後,諭知甲有罪,並沒收A、B二台挖土機。請就學說、實務、己見詳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:

(一)辯護人丁抗辯,乙於國外警察機關陳述有關違反水土保持法事項所作成之筆錄,無證據能力。試問其抗辯有無理由?(35分)

(二)被告甲收到第一審判決後,未得辯護人丁協助,於上訴期間內逕行具狀上訴,上訴理由記載「採證違法、判決不公」。試問第二審法院依法應如何進行審理程序?(35分)

(三)第一審判決後,甲及檢察官皆未上訴,僅參與人丙對沒收B挖土機之判決不服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經第二審法院審理終結,法院判決沒收丙之B挖土機、載運B挖土機之拖板車(屬丙所有)、甲之A挖土機。試問第二審沒收判決是否合法?(30分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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