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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A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A公司)為一家從事食品加工製造之非公開發行公司,其所生產的多款泡麵及飲料深受廣大消費者所喜愛。B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B公司)則是一家總公司位於高雄市,從事食品銷售與通路之非公開發行公司。B公司目前已發行股份總數為1,000萬股,但從未發行任何特別股,該公司設有7名董事及3名監察人。A公司轉投資B公司,並持有B公司48%的股權。甲為A公司的控制股東,並掛名A公司之榮譽董事長,但並未在A公司或B公司擔任董事或經理人職務。此外,A公司亦透過旗下另一家設立於英屬開曼群島的C從屬公司,持有B公司股份計300萬股。A公司依公司法之規定,推派乙、丙、丁3人為其代表人,當選B公司三席董事。由於B公司打算增加在臺南市的營業據點,所以自去年3月起便積極在臺南市尋找適合的土地,作為公司擴大營業據點之用。甲在臺南市安南區擁有一塊土地,市值約新臺幣5,000萬元。去年5月,甲將其位於臺南市安南區的該筆土地賣給B公司,則甲與B公司為此一土地買賣時,是否應由B公司監察人為公司之代表?一般而言,監察人為複數時應如何代表公司?是否應先經董事會決議?(50分)

 

二、甲於民國(下同)105年10月以其所有之車輛(下稱甲車)向 A保險公司投保車體損失保險,保險契約約定被保險汽車在保險期間內因碰撞、傾覆所致之毀損、滅失,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。甲於投保後將甲車交予友人乙開設之汽車租賃公司出租營利。105年12月間,乙將甲車出租予丙,租賃期間內丙駕駛甲車與丁所駕駛之汽車發生碰撞,致甲車損失60萬元,甲向A保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。A保險公司以系爭保險契約條款之不保事項有:「下列毀損滅失,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加保者,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:……被保險汽車在租賃、出售、附條件買賣、出質、留置權等債務關係存續期間內所發生之毀損滅失。……」之約定為由,主張不負保險責任。雙方和解未果,甲遂於106年3月提起訴訟請求A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,甲以保險單所列不保事項應屬特約條款,且A保險公司知有得解除原因而未於法定解約期間內解除契約為由,主張A保險公司仍應負保險責任。試問:A保險公司得否拒絕理賠?(25分)

 

三、A上市公司(下稱A公司)為生技醫藥大廠,致力研究發展抗癌症新藥。然而新藥研發並不順利,且公司財務上有重大缺口。A公司發布不實財報,美化帳務並隱匿財務危機,致使公司股價依然上漲。甲因為看好生技股,於閱讀A公司財報後,覺得A公司相當穩健而大筆買入A公司22股票。後來不實財報被揭露,A公司股價因而大跌。其後國內發生金融危機,A公司股價隨市場走勢進一步下跌。甲決定認賠殺出。試問:甲所得請求之損害賠償數額其計算方法為何?所應考慮之因素有那些?如果甲在得知不實財報消息時,未於第一時間賣出,A公司得否主張甲與有過失?並請詳述理由。(25分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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