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甲至仇人A居住的三層樓透天厝,對緊貼大門停放的機車潑灑汽油點火,希望能藉此燒死A。在縱火時,甲腦中僅有A被烈火焚身而死的想像,別無其他。A當時正在二樓,被濃煙和大火逼著逃到頂樓陽台,撐到面臨火焚的最後一刻,不得已往樓下一跳,頭部著地不幸身亡。事後確認,機車被燒得只剩車架,整棟透天厝也被燒到天花板崩塌。甲完事後,開車轉往另一個仇人B居住的一處五層樓公寓,意圖再放火燒死B。乙在B的公寓旁邊從事家庭資源回收業,於B的公寓的防火間隔(防火巷)中堆放各式紙箱、廢棄電器、鐵鋁罐、塑膠袋等雜物。甲確認B在公寓二樓後,向乙堆放的雜物潑灑汽油點火,火勢迅速蔓延到公寓二樓將B燒死,亦將整棟公寓燒燬。甲見事情成功,走回停車場要開車離去,在自動繳費機要繳納停車費新臺幣(下同)100元時,發現身上沒有零錢,突然看到地上有一張他人掉落的無記名悠遊卡,就拿這張悠遊卡在繳費機感應結帳,使得原有的500元餘額變為400元,再將悠遊卡放回原處。請附個人見解說明甲、乙之刑事責任如何?(100分)
二、具有原住民身分之甲、乙二人,基於共同犯罪意思之聯絡,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,未經主管機關之核准或同意,基於非法占用公有山坡地及國有保安林地之犯意,甲操作自己所有之A挖土機,乙操作向第三人丙租賃之B挖土機,共同擅自搭建鐵皮屋舍,而占用國有土地,致生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之結果。不久為警方查獲,當場依法將甲逮捕,移送檢察官偵查;乙則潛逃至國外,後因案被該國警方逮捕帶回警察機關依法詢問,乙陳述其與甲非法占用公有山坡地及國有保安林地之事,並作成筆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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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A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A公司)為一家從事食品加工製造之非公開發行公司,其所生產的多款泡麵及飲料深受廣大消費者所喜愛。B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B公司)則是一家總公司位於高雄市,從事食品銷售與通路之非公開發行公司。B公司目前已發行股份總數為1,000萬股,但從未發行任何特別股,該公司設有7名董事及3名監察人。A公司轉投資B公司,並持有B公司48%的股權。甲為A公司的控制股東,並掛名A公司之榮譽董事長,但並未在A公司或B公司擔任董事或經理人職務。此外,A公司亦透過旗下另一家設立於英屬開曼群島的C從屬公司,持有B公司股份計300萬股。A公司依公司法之規定,推派乙、丙、丁3人為其代表人,當選B公司三席董事。由於B公司打算增加在臺南市的營業據點,所以自去年3月起便積極在臺南市尋找適合的土地,作為公司擴大營業據點之用。甲在臺南市安南區擁有一塊土地,市值約新臺幣5,000萬元。去年5月,甲將其位於臺南市安南區的該筆土地賣給B公司,則甲與B公司為此一土地買賣時,是否應由B公司監察人為公司之代表?一般而言,監察人為複數時應如何代表公司?是否應先經董事會決議?(50分)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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